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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糾紛

公司的哪些制度容易違反規(guī)定,涉嫌違法?(公司制度是否合法有效)

作者:華榮律師事務所 發(fā)布時間:2022-03-30 09:38:41點擊:484

  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的額外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:

  (二)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,經(jīng)過培訓或調整工作,仍不能勝任工作;

  根據(jù)本文,部分用人單位認為業(yè)績最后,屬于不稱職的,單位有權終止合同,但單位忽略了后一句話,培訓或調整后,仍不稱職,即使單位制定了完善的績效評價標準,并通知員工,員工績效最后,單位不能任意解雇。單位應繼續(xù)培訓員工,或調整崗位,培訓或調整崗位后,員工績效最后,單位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。此終止也是有限的,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。

公司的哪些制度容易違反規(guī)定,涉嫌違法?(公司制度是否合法有效)

 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,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(jù)是由單位證明的。單位要有證據(jù)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。這個證明比較困難,比如根據(jù)銷售額排名。第一,單位要有完善的銷售計算標準。第二,要提前通知員工,員工要清楚地知道,未來的業(yè)績要按照銷售標準。第三,仲裁機構和法院。

  2016年11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《第八屆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(民事部分)紀要》,明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。

  因此,缺乏明確的立法規(guī)定和司法實踐的否定,企業(yè)需要考慮如何合理、合法、有效地使用淘汰機制,不能只停留在最后淘汰的實際操作中,因為只要評估結果最低,就可以直接退出,解除與勞動關系,導致勞動爭議頻繁。

  因此,末位淘汰并非用人單位的良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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