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糾紛
離婚夫妻財產怎么分配(離婚財產的分配原則)
問: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?
答: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;
(二)男女平等原則;
(三)協商不成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以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;
(四)一方因撫養(yǎng)子女、照顧老人、協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更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,另一方應予以賠償;
(五)因一方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賠償婚姻損害。
(六)一方婚前購買的財產,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,財產歸產權登記人所有,但對增值部分和貸款部分給予補償;
(七)離婚后未處理的共同財產應當分割;
(八)夫妻互相借款,離婚時按借款協議辦理;
(九)一方擅自處理財產的,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;
(十)離婚時隱藏財產的可少分或不分。
離婚時,一方隱瞞、轉讓、出售、破壞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債務,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隱瞞、轉讓、出售、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,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。
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:
(一)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;
(二)生產、經營、投資收益;
(三)知識產權收入;
(四)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,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(guī)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
夫妻有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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