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糾紛
婚后買房在女方名下被女方過戶給別人男方能撤銷嗎(夫妻共同財產)
孫先生咨詢:我和妻子是通過別人介紹認識的?;楹?,我們兩個一起花錢買了一套房產,房產以妻子的名義登記。幾天前,我收到了法院的傳票。我妻子起訴我離婚。開庭時,妻子居然提出,她已經把我們家買的商品房賣給了齊先生,并將所有權轉讓給了齊先生。而妻子明確表示,她已經把賣房的錢都花光了。我很生氣。我能申請撤銷齊先生和妻子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嗎?
【律師意見】您好,您無權追回房產,但可要求您妻子賠償損失。
【法律依據】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: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,第三方善意購買,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(xù),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,離婚時另一方要求賠償損失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: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的規(guī)定,應當理解為:
(1)夫妻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。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,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。
(2)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,夫妻應當平等協(xié)商,達成協(xié)議。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的共同意圖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的第三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: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資、獎金;(二)生產經營收入;(三)知識產權收入;(四)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,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(guī)定的除外;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。
【律師分析】你妻子在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購買的房產,雙方對該房產沒有明確約定,應該是夫妻共同所有。他們對房子有平等的處理權,屬于你們共同所有的財產。未經你同意,你妻子將該財產轉讓給齊先生,屬于擅自處分共同財產,但第三人善意購買并辦理產權登記,因此其買賣行為有效。需要指出的是,離婚時可以要求妻子賠償損失。
【理論延伸】善意取得,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者房地產的占有人。非法將動產或者房地產轉讓給第三人后,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者房地產時出于善意,可以依法取得動產或者房地產的所有權。受讓人取得動產或者房地產所有權后,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,而只能要求轉讓人占有人)賠償損失。善意取得是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。當所有人與善意受讓人發(fā)生權利沖突時,應重點保護善意受讓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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