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的繼承糾紛案件(律師告訴你三種常見繼承糾紛)
依照民法總則的繼承法,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公婆、公公婆婆、已有贍養(yǎng)義務的寡婦和女婿。由此可以看出,繼承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到眾多的當事人,而且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。
鑒于此,我們選取三種常見情形,談談法院在這類繼承案件中一般如何處理的問題,以供大家參考。
01繼承人留下遺囑,應按遺囑處理糾紛。
第1123條規(guī)定,在開始繼承之后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的繼承處理;有遺囑的,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處理;有遺贈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的,按照協(xié)議辦理。
可見,我國的財產(chǎn)繼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繼承、遺囑繼承或遺贈三種,以及遺贈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。若一方保留了合法的遺囑,且未與另一方簽署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,則在被繼承人死亡后,其留下的財產(chǎn)應按遺囑內容處理,以充分體現(xiàn)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。
如當事人未留下遺囑,或遺囑全部無效,可在開始繼承后,按法定繼承辦理。法定繼承即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。
02口頭遺囑的訂立不規(guī)范,法院認定遺囑無效。
民法通則第1138條規(guī)定,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??谑鲞z囑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作證。遺囑人可以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形式立遺囑,在危急情況解除后,該口頭遺囑無效。
在此基礎上,口頭遺囑具有法律效力,但大量案例表明,形成有效口頭遺囑的條件十分苛刻,否則,因訂立不當而被法院認定無效。具體地說,訂立口頭遺囑應注意三個問題:
(一)遺囑人必須處于緊急狀態(tài)。對此有兩種理解:一是立遺囑人情況緊急,即將死亡或未及時表示真正愿意處理財產(chǎn)的;二是立遺囑人因身體條件等限制,只能口頭立遺囑。
(二)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作證,且見證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與遺囑人的繼承人無利害關系。
(三)危急情形解除后,為了保證遺囑的效力,以及體現(xiàn)真實意愿,遺囑人應在危急情況解除后,及時以書面或錄音錄像等形式重新訂立遺囑。
03遺囑處分部分財產(chǎn),其他財產(chǎn)按法定繼承分配。
按照《民法》第1122條對遺產(chǎn)的定義,遺產(chǎn)為自然人死后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(chǎn)。依據(jù)《民法》第1133條,自然人可依據(jù)本法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(chǎn),也可指定遺囑執(zhí)行人。
這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所處分的是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(chǎn),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只有一部分被處分,那么就按照法定繼承的規(guī)則來進行分配。依照《民法》第1127條,在法定繼承方面,按下列順序繼承:㈠第一項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;㈡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在開始繼承后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而第二順序繼承人則不能繼承;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,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
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,遺囑人在遺囑中對他人的財產(chǎn)進行處分,通常情況是,夫妻共有一套房子,配偶一方死前立遺囑,該財產(chǎn)由某一子女繼承,實際上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財產(chǎn)權,這種遺囑一般具有部分效力,也就是說,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(chǎn),屬于死者生前的全部財產(chǎn),才能按照遺囑的內容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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