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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糾紛

婚前購買股票,婚后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嗎(離婚股票分割)

作者:華榮律師事務所 發(fā)布時間:2022-01-07 09:47:07點擊:711

  近日有一起案件,一男一女兩人戀愛一年后結婚,婚前男方用自己的積蓄買了股票,婚后,男方仍在利用業(yè)余時間炒股,因為男方很在行,股票一直由他操作,近期股票增值到35萬元。

  然而,男女雙方卻因生活中的柴米油鹽而經(jīng)常爭吵、發(fā)生矛盾,導致感情不斷惡化,最后妻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,要求分割股份增值部分。

  法院里男女雙方都持各自的立場。男主角認為,股票增值部分地取決于股票本金,屬于股票本身價值的增加。由于股票本金100,000屬于男方婚前財產(chǎn),那么股票的增值部分自然也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(chǎn),女方無權分割。

婚前購買股票,婚后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嗎?(離婚股票分割)

  女性認為,即使股票10萬元的本金是男方的婚前財產(chǎn),但是男方在婚后對股票進行了積極的經(jīng)營管理,《民法典》第1062條第2款規(guī)定,股票增值獲利部分應當視為“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、投資所得”。這部分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妻子有權分割股權增值部分。最后,法庭決定支持女方的觀點,判決婚前的10萬股本金歸男方個人財產(chǎn),婚后炒股所獲得的35萬屬于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所得,按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分割。

  因此,法院做出這一裁決的依據(jù)是什么?那就具體分析吧。

  一是結合《民法典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(chǎn)在婚后產(chǎn)生的孳息和增值自然增值仍屬個人財產(chǎn),婚后所得則歸共有財產(chǎn)。所以判定婚前購買的股票,其結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共同財產(chǎn),離婚時能否分割,關鍵是判斷婚后股票增值部分屬于孳息,是自然增值還是收益。

  就法律性質(zhì)而言,股票增值收益與孳息具有本質(zhì)區(qū)別。在合法孳息方面,是指你借給別人已用過的錢或特別的東西,來交換別人付給你的利息或租金。股價的增值收益就是你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,你就能得到收益,因為你行使了股東權利,公司盈利也會給你帶來一定的盈余。所以,股票增值收益并非生息。

  二是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婚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(chǎn)的自然增值,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。假如婚前一方買了股票,一直沒有進行經(jīng)營管理,婚后股票所產(chǎn)生的增值部分,應視作該方婚前財產(chǎn)的自然增值,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(chǎn);婚前購入股票,婚后應積極經(jīng)營,即使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中的一項額外投入,增值部分應視為“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、投資的收入”,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離異時依法分割。

  總而言之,婚前買來的股票,結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要看婚后是否有了積極的經(jīng)營管理,再判斷收入的性質(zhì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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